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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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庆 秦 安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ongqing Qin’an M&E PLC.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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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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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 公司投资者(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基金等投资机构;
  (三) 行业媒体、证券分析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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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参加、主持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
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
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参加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在年度股东
会上回答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问询。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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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
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四) 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
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
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 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七)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
司的关注度;
  (八)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
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 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
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
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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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在安排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机构推介会、
分析师说明会等重大公共关系活动,或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接受媒体采访
前,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组织培训。
  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和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备必要办公通讯设施,保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渠
道的畅通。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上考量投资者参与的便利性,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九条 对于实地来访或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形式问询的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接待、适当回复。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
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
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
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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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董事会办公室应就接访工作制作书面记录以便存查,必要时可录音或录像。
对于投资者集中问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其以适当方式处
理。
  第二十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其问询的问题的答复内容个
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应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
请求提供的资料或请求就重大事项的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
料,亦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
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
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
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在必要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合理、妥善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
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投资者的沟通应严格遵照《重庆秦安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
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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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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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 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并持续予以改善和提
升: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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