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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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议事规则
                           目      录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对总经理提名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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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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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就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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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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