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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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
    工作规程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秦安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情况;
并督促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积极督
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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