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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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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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了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环山路 88 号嘉化研究院二楼综合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建红主持。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 年 8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5 年 8 月 22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9 人,代表股份 570,127,0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2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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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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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569,746,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33%;反对27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81,003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34%;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0.4362%。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9,663,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87%;反对30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98,003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4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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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6203%。
  经审查,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55,859,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975%;反对14,150,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555,850,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959%;反对14,146,9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555,858,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973%;反对14,140,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555,898,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043%;反对14,112,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同意555,862,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4979%;反对14,149,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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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555,812,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893%;反对14,173,6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555,816,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899%;反对14,179,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555,694,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685%;反对14,304,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555,801,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873%;反对14,183,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59,340,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081%;反对10,636,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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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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