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
调整第二类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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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飞南资源、公司 指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
调整第二类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注:1.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2.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代为行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
调整第二类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11 号
致: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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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一、信达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
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
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飞南
资源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
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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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前述相关议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立董事陈军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4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确认列入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符合《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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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
销及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事项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
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减资程序。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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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获准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
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1,592
股(调整后),并拟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9,637股。
(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3日披露了《2024
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以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02,100,7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1.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式每10股转增4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7月10日。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
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
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时,采取自派方式对已完成股份登记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进行现金分红,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持有,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因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需进行回购注销的,待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后,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对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将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故本次回购注销
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无需因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现金分红进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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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
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即在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如下:
(1)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即本次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调整为P=8.51
÷(1+0.4)= 6.08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即本次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将调整为Q=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数量为81,592股,回购总金额约为49.60万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
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价格、定价依据以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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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3日披露了《2024
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以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02,100,7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1.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式每10股转增4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7月10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鉴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
《激励计划》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结果如下: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现金分红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调整方法如下:
(1)现金分红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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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即调整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P=
(8.51-0.13)÷(1+0.4)=5.99元/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即调整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Q=
以上调整前的数量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数量,不含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因离职等原因需作废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数量。
以上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
法律意见书
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减资程
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以及作废限制
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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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张清伟
陈诗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