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决策及经理层经营管理作
用,建立有效的经理层成员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营目标
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
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
改进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加强和改进国有企
业薪酬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是指湖南天雁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
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
(二)年度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和经
营业绩持续增长,促进公司有质量、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
公司党委会为经理层成员薪酬把关定向、前置审查机构,主
要职责为:
(一)对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控制;
(二)听取、研究讨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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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监控、指导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运行;
(三)审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运行中的重大或突发变化事
项;
(四)审定经理层成员薪酬。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监
督检查范围,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检
查。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委与考核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议事机构,其职责为制定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牵头组织部门,牵头组
织开展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为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为:
(一)建立、修订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经理层成员薪酬调研工作;
(三)执行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负责其薪酬核算、发
放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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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十条 薪酬结构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享、
任期激励、专项奖励等构成。
第十一条 薪酬标准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价值、
责任风险、工作经验、任职能力等因素确定。
经理层成员基本年薪总额按经理层正职人均不超过主要负
责人基本年薪的 1.0 倍确定,经理层副职人均不超过主要负责人
基本年薪的 0.8 倍确定。
经理层正职(总经理)基本年薪=董事长、党委书记基本年
薪
经理层副职基本年薪=董事长、党委书记基本年薪×80%
说明:经理层成员的基本年薪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岗位
价值创造、承担责任风险等不同合理拉开差距。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年度浮动收入,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体现
经理层成员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依据年度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占年度薪
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60%。
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总额按经理层正职人均不超过主要负
责人绩效年薪的 1.0 倍、经理层副职人均不超过主要负责人绩效
年薪的 0.8 倍确定。个人绩效年薪应根据年度绩效合约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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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 0-1.0 倍拉开差距,具体由企业董事会
考核确定。
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不
得领取超额利润分享、专项奖励。
说明:国资委、上级单位对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管理强调的是
根据岗位价值、目标难度、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拉开经理层成
员之间的薪酬差距,要通过明确业绩贡献与薪酬兑现的关联规则,
刚性考核、刚性兑现,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打破“高水平大锅
饭”,真正实现收入能增能减。此处需要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
进一步细化明确经理层成员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的挂钩规则,避
免出现考核流于形式、拉不开差距、轮流坐庄等现象,这是本办
法的核心内容。
(三)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任期浮动收入,与任期目标考核结果挂钩,体现
经理层成员完成任期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依据任期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
任期激励以任期内个人绩效年薪总和的 30%为基数,结合任
期绩效考核系数确定。
任期激励=任期内个人绩效年薪总和×30%×任期绩效考核
系数
任期绩效考核等级 兑现比例
A 100%
B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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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0%
D 0
(四)超额利润分享、专项奖励按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超额利润分享、
专项奖励。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薪酬兑现方式
基本年薪:按月按标准支付。
绩效年薪:采取月度预发与年度清算制度。每月预发标准与
本单位月度利润总额累计预算完成情况挂钩,完成月度累计预算
的,当月绩效年薪预发标准最高不超过个人月基薪的 80%(具体
预发比例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不超过 80%);未完成
月度累计预算的,当月不得预发绩效年薪。年度绩效考核后根据
董事会核定的绩效年薪进行清算,已发绩效年薪低于核定水平的,
剩余部分在清算后兑现;已发绩效年薪高于核定水平的,追索扣
回。
任期激励:经任期考核、审计等综合评估无问题后一次性予
以发放。
专项奖励、超额利润分享:按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
期绩效考核结果,制订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方案,决定经理层成
员薪酬分配事项。薪酬分配方案报上级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任期届满后,通过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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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
不良资产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
追溯,重新核定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十五条 经理层存在以下行为,董事会将依法依纪追究责
任,按照上级单位对企业负责人相关考核办法制定处理措施,决
定是否解除聘用关系,扣发薪酬等事项。薪酬扣减、追索扣回适
用于离职、退休经理层成员:
(一)存在违规自定薪酬、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享受福利性
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除通报批评外,
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
违规所得收入。
(二)未按期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工程项目),或者发生安
全、环保、质量、保卫、保密、稳定、审计、违纪问题及法律纠
纷案件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甲方将按照相关
处理决定扣减乙方问题发生年度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或者明确
标准的处罚金额。
(三)对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虚增收入、利润,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甲方重新核定并相应
追索扣回相关薪酬,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因涉嫌犯罪被侦察机关拘留、取保候审或者逮捕的,
暂缓兑现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享、专项奖励和任期激励;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享、专项奖
励和任期激励。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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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享、专项奖励。经理层成员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
不得领取任期激励。非个人原因离职的,根据离职具体情况,由
董事会研究决定其任期激励与绩效年薪核算与兑现方式。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领取地方政府奖励、兼职取酬、福利
及津补贴等,严格按照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
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各项缴费工资基数按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政
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
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经理层成员的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
成本中列支。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至少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备
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天雁机械
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2023 年 12 月拟定)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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