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证券部门牵头,组织其他有
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
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
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部门可以对各部室、子
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证券部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
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
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
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6)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17)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18)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9)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
(20)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
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
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
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
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
重大事项。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
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
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司
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
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
通过证券部门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
度的,应及时向证券部门报告,由证券部门向董事会汇报: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
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第(2)项
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至(5)项事
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
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
同时抄报公司证券部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如未能遵守本
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