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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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构建真诚信赖的投资者关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
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接待来访、路演、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网站、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
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说明会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
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负责人、至少 1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中证 A500 指数样本公司”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              “沪深 300 指数样本公
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
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四)接受投资者调研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四)规定执
行。
  (五)上证 e 互动平台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
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
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
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参观与座谈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路演与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同时做好内幕信
息的管理,公司不得在与投资者的沟通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信息,若回答
的问题涉及未公开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
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组织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执行。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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