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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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5-02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
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
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5]3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家富、许水均、汪开江、
何志峰:
   经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资产转让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0 年 1 月 15 日,华英农业
控股子公司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新塘)与
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签署《资产重组协议》,向对方出售
部分资产,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进行审议并披露。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曹家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
代董事会秘书,汪开江作为时任总经理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放弃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
议程序且未披露。2023 年 3 月,杭州新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转让其
持有的华英新塘 49%股权,华英农业放弃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水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志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曹家
富、许水均、汪开江、何志峰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
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公司将以此为戒,后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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