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 年 7 月 29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网络投票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15 人,代表股份
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67,551,4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95%;反对 163,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74%;弃权 88,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31%。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23,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39%;反对 163,51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5%;弃权 88,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066%。
表决情况:同意 165,966,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048%;反对 1,672,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6%;弃权 165,2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6%。
表决情况:同意 167,582,1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78%;反对 80,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79%;弃权 141,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4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