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铁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了《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临平街道兴国路 398 号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3,916,2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53,8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353,8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0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9,155,2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48%;反对 41,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3,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9,15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3%;反对 4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9,15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3%;反对 4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9,15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3%;反对 4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9,15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3%;反对 4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75,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9,167,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62%;反对 26,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9,15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3%;反对 4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9,15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3%;反对 4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9,153,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3%;反对 4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范玥宸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高妍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哈尔滨·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