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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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票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票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减少的,
股票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票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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