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
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
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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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
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
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执
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
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
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九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
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
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时,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
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一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
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
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
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
第十三条 协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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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将有
关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协调向公司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
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五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环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妥善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会议组织、投资者关系等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
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
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
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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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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