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
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公司法》、
《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
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相关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需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可采用
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但特别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
进行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