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
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
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的各子公
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
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
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
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等专
业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
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五)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七)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
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
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
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参与人员应充分理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
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在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有关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最高
额度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
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
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在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
关责任人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
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
司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管理;负责及时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
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项目进展
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可
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
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