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5-053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定向增发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15.9 万份,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91,767,477 股的 0.8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 1888 号 43 层。公司经
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
自动化控制工程设计、承包、安装;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电子设备、通讯设备、
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的生产、销售,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6,581,075,306.06 7,281,202,979.92 6,502,387,143.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43,264,189.37 1,424,319,349.61 1,091,402,948.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总资产 14,728,811,676.92 14,353,729,857.51 13,010,741,617.0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666,315,264.04 8,028,899,065.67 6,812,018,437.54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5 0.75 0.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98 19.59 18.21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彭政纲,副董事长范径
武,董事韩歆毅、纪纲、朱超、陈志杰、蒋建圣,独立董事汪祥耀、田素华、宋
艳、周淳。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长屠海雁,监事毕铭强、谢
丽娟。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是:总裁范径武,副总裁官晓岚、张永、张国强、
方晓明、王锋,董事会秘书肖敏,财务负责人姚曼英。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2-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15.9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91,767,477 股的 0.8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目
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
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恒生电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恒生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对符
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
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24 人,包括:
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未参与除恒生电子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雇
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票期权总 告时公司股本总
数量(份)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彭政纲 董事长 185,000 1.22% 0.01%
范径武 副董事长、总裁 222,000 1.46% 0.01%
蒋建圣 董事 125,500 0.83% 0.01%
官晓岚 副总经理 67,500 0.45% 0.00%
张永 副总经理 173,000 1.14% 0.01%
张国强 副总经理 154,000 1.02% 0.01%
方晓明 副总经理 137,000 0.90% 0.01%
王锋 副总经理 121,500 0.80% 0.01%
肖敏 董事会秘书 95,000 0.63% 0.01%
姚曼英 财务负责人 97,000 0.64% 0.01%
董事及高管合计 1,377,500 9.09% 0.07%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614 人) 13,781,500 90.91% 0.73%
合计(624 人) 15,159,000 100.00% 0.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4-
额的 1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政策性文件等发生变更,本
激励计划的交易限制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5-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
权安排行权。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第一个行权期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
第三个行权期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7.98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7.98 元;
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2.14 元。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批次 考核年度 考核目标
第一批次 2025年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8-
第二批次 2026年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批次 2027年 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
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均由公司注销。
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
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的激励绩效等级及考
核分数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个
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的激励绩效等级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激励绩效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100% 100% X%(0≤X≤100)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提供商,聚焦金融行业,侧重资本市
场业务,主要面向证券、基金、银行、期货、保险资管、信托、私募、企业金融、
保险、金融基础等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科技解决方案。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公
司 2025 年至 2027 年扣非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公司盈利
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的核心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
该等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外部宏
观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设定的考核指标兼顾一定挑战性及可实现性,
该等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
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9-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业绩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 10 -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 11 -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可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行权而
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8.46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38.46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53%、16.59%、15.51%(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8%、1.44%、1.51%(分别采用中债国债收益率)
(5)股息率:0.37%、0.52%、0.44%(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年、2 年、3 年
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 2025 年 10 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 12 -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量(万股) (万元)
说明: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13 -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
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
授予其股票期权。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 14 -
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
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
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15 -
得税及其他税费。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
一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16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
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
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
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职的,其获授期权份额是否调整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
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的行为
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向激励对象追偿,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
来的收益: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
(2)严重失职、渎职;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
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其他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等,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
- 17 -
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5)其他公司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十四条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誉等情形的,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其获授的股票
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董事会可以
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
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
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
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终止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18 -
十四、附则
(一)《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