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星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2025 年 A 股期权计划”
)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发表如下核查意
见:
一、本公司具备实施 2025 年 A 股期权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2025 年 A 股期权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该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不存在下列情
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 2025 年 A 股期权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2025 年 A 股期权计划的拟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的
审议程序和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公司不存在为 2025 年 A 股期权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依该计划获取
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的情
形。
五、实施 2025 年 A 股期权计划有利于健全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单位,下同)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本集团
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