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局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机构,对公
司董事局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局聘免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
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公司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
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局会议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局审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做好相关人员提名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认真听取公司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及时研究拟
订公司需要选任和增补的新董事、选聘和增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方
案;
(二)可在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及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公司董
事局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公司董事局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局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邀请其他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