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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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局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交由董事局办公室妥
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表详见附件)
                            。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
 附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者           相关内幕人士
              是 □            是□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           的是否书面保
              否 □            否□
       单             密承诺
董事局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局主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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