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
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当年可转让百分
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局秘书,董事局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
局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
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局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局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规买卖,将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实行问责追究,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对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括:(一)诫勉谈话;(二)
责令在董事局会议上作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公开道歉;(五)
停职反省;(六)劝其引咎辞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问责对象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