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马A: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2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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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前述相关信息;本制度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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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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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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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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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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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
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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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七)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
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
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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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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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
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
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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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
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组织并处理信息披露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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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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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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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写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与信息披露;
  (二)如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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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或文件后,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起草回复与说明报告,经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
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相关事宜参照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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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
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并负责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报告、
请示等正式行文文件。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遵照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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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
监督职责及流程等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
法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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