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马A: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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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天马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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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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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
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将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事项资
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
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公司董
事长。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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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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