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8)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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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
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
专业会计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
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
验的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
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
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短信、电话、
邮件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而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会议由过半数非
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议案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委员不足两人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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