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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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041 号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等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
事实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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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召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8月7
日,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中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知。2025年8月15日,公司
发布了《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
称“《会议资料》”)。
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14时00分,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
大厦四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郑松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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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1,163 名,代表股份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542,193,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35.9898%。根
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
人为 1,156 名,代表股份 194,462,3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08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承办
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
议资料》中所列明的以下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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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资料》所列明的全部 7 项议
案,其中议案 4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2、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