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
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
策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存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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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情况、定期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情况;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七)公司筹划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等激励方案、发行证券、增资、回购股份、募投项目变更、分配股利等重大事
项;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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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以及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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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因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而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十)前述(一)至(九)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
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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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必要的记录。
第十条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附件1),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公司关联方、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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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
应与报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在册备查。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
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
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
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签署保
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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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配
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
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
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
本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
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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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
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
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杜绝无关人
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
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
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
参与人员进行书面记载,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不得
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发布或
讨论。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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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
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下属证监局)、上交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欺
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并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并积极配合
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的处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擅自披露
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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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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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营业执照号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所在单位/所属 与上市公司 知悉内幕信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称或姓名 部门及职务 关系 息时间
码) 地点 方式 阶段
公司简称:当虹科技 股票代码:68803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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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案应分别记录。
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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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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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 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决议事项 签署
公司简称:当虹科技 股票代码:68803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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