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虹科技: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8: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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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促使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联络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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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
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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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
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执行。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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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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