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虹科技: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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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
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
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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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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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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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
得到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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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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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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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
董事会秘书处:
    本人由于(基于对公司前景信心/对公司价值认可/稳定资本市场/个人资金需
求/其他,请注明:                            )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增发新股时老股东配售/可转债转股/
股权激励实施/分红送转/其他,请注明:                                )增/减持公司
股票           股,价格/价格区间        元,增/减持前持股     股,增/减持后持股
股。
    一、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
                              增/减持数量   增/减持价格      增/减持后余额
    姓名        证券账号   增/减持时间
                               (股)      (元)          (股)
    二、本次增减持计划
                     持有本公司股 本次增/减持时 本次增/减持数 本次增/减持价格
    姓名        证券账号
                     份数量(股)    间     量(股)     (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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