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的
合法化与规范化,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制度,提
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
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遵循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与计划,符合公
司内部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有效、经济地使用公司经营资源,得以实现公司经营目
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为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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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
和内部制度,具备专业的审计和财会技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档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监督
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在公司内部审计完成后保存归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以及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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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
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
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公司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
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以下种类:
(一) 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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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专项审计:(1)内部控制制度审计;(2)经营管理合规性审计:对被
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风险性进行审计;(3)经营管理绩效
审计:在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经济活动绩效性进行审计;(4)专项工程审
计;(5)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以下方式:
(一) 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接受审计调查;
(二) 就地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亲自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
必要的配合;
(三) 线上即时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电算化内部
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地对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的
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与效率。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拟订审计计划,下发审计通知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
计事项向有关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有关公司、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
配合与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有权进一步
调查,并召开调查会要求相关资料等。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不得设置障碍或妨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随时向被内部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建
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中收集的资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资料
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审计评价,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审计的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及结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并在审计报告
中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公司或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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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被审计公司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内容、结论有异议的,如异议正确、合理,内
部审计人员应及时采纳。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公司或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结论与意见的执行情
况反馈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执
行审计结论与意见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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