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海生科: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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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
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
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
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
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
实现其目标。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
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非专职的审计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
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
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
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
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
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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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应当保持独
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在业务上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在行政上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内部审计体
系。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
审专员接受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
能。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
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
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
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
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董事会每年进行检讨时,应确保公司在会计、
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
课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
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
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
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
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
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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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职责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帮助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每年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分别提交年度审
计工作报告和审计部行政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具体而言,审计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保证活动和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保证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
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保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绩效审计;
  (三)财务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核;
  (六)舞弊审计;
  (七)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
  (八)重大事项审计;
  (九)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十)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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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
事长批准,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履行职责时,
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审计部必须接受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及审计委员会提出的
要求,但审计部有权启动、采取和通报其认为系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第二十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一)审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
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
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
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
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
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
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审计部可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公司其他
部门、各下属单位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
签订,应当邀请审计部参加;
  (六)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
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七)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
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八)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
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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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
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十)审计部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
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
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一)董事会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内部审计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
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但明知信息不属实或故意无视其真实性或错误性而
向内部审计提供的,将不影响公司有关内部举报政策中的有关措施;
  (十二)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
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三)审计部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
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
位、部门或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
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五)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
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审计任务包括:
期规划;
的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计部进行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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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所有委托审计项目需提交经批准的委托书至审计部后方可正式立项进
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
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
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
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
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
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
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
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
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
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
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
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合适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
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审计部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
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部应在查明后采纳或维持原报告。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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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审阅。
  经审定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应和审计报告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
行过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审计
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单
位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审计部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
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
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
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
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
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
果。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
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
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
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部审
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
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
序。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该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
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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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检查,以及通过自我评价
或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和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的定期检查。
  第三十八条 外部评价由独立于公司、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与公司无利益
冲突的合格人员开展。外部评价应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该将外部评价的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责任和奖惩
  第四十条 审计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分,促进被审
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分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
限、收缴违规所得、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给予纪律处分等。以上处分可以并处。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如下情形的,由审计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给予
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以各
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
  (二)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
全;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
员,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
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
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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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
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人
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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