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作为青岛天
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天能重工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生产经营紧密相关。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
展,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
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
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公司及
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
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其他外汇衍生产品
业务。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预计使用不超过 1,5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授
权的额度(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其自有资金。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
合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不涉及关联方。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
的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
判断风险。
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
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由于操作失误、系统等
原因导致公司在外汇资金业务的过程中带来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
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订单情况进行款项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
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款项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三、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
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本管理原则、审批授权、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及会计政策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
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
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
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
款逾期的现象,降低违约风险。
险敞口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董事长,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
施。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
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上述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无需经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利用外汇套期保值管理汇率风险,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
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
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
风险控制措施,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内部控制风险
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帅虎 张开军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