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战略管理在公司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增
强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任或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若
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委员所占比例不
符合本细则规定,在新的委员选出之前,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另设副组
长两名。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组长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
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战略管理、实施、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战略、职能策略和规划制定的组织
工作。
(一)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研究课题;
(二)由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根据环境变化、公司发展需要提出课题,经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进行;
(三)由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根据战略实施情况,提出战略滚动课题,经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进行。
第十四条 战略实施与评估小组负责战略实施的跟踪与评估。
(一)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战略实施评估报告;
(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或短期规划与公司战略的匹配性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战略实施计划的分解,并对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单元战略执行过
程进行协调、指导。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