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 标准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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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提前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设的股
票账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至少两日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指令证券投资部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不超过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其他原因新增
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
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任期届满前离任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
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将股
份变动情况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公司有权没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违法违规所得收益,并依据买
卖公司股份金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二)公司有权建议相关责任人辞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
样适用于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修
订而与其发生抵触时,则按国家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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