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相关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按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将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
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沟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平
台、多方式地交流与沟通。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三)投资者热线、电子邮箱、传真;
(四)公司官网的投资者关系专栏;
(五)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和座谈交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公益性网络平
台;
(七)其他符合监管规定、便利的沟通方式。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主动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收集的相关信息,
指派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与投资者沟通,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公开方式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列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
网址、参加人员等信息。公司应当在召开前做好问题征集,召开期间开通即时提
问通道,并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和说明。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更加深入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须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制度,并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投资
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职
能部门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参与
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向各有关部门及子公
司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以取得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
行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提高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照片、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