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7: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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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或“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
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各委员推举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的建议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
其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有效决议授权外,均不
 得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未公开信息;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任何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当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有关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进行搜集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有关
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邮件、
传真、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
其他表决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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