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使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关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秒“《公司章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及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投关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
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与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杭州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
组织协调与执行监督;设立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岗,配置专业工作人员 1-2 名,
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公司资本市场定位与投资者关系体系的长
远发展,制定与公司整体战略相协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系统性提升投资者
对公司的价值认同,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分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制定与公司整体战略相协同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规划;
(二)审慎评估公司分红政策、股份回购及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平衡股东回
报与公司长期发展需求;
(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作为投关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接受投关
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并负责统筹协调及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研究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方法与方式,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投关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关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
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有效决议授权外,均不得披
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未公开信息 ;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
以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投关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
决或其他表决方式。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
职中关注到投关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投关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