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
确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熟悉公司
的经营管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资料以及公司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文件和记录。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方
面的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基于公司公开披露
的信息及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回应股东和投资者的问询;应当密切关注证券
市场媒体报道,如发现涉及本公司的不实报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相关
规定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会
秘书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对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价。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交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评价要求,组织开展公司
信息披露年度自我评价,并提交上交所审核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