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 标准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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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或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西
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标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结合公
司实际,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及公司其他事
项进行研究讨论、监督制衡并提出专业咨询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及本制度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
门。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参会的独立董事
同意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或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拟审议的议案或拟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包括通讯
方式表决)进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表决事项应形成决议,会议决议应载明研
究事项和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后生效。会议决议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对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研究讨论事项的讨论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审议事项形成独立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安排,在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通知的
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
相关资料和信息,必要时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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