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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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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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日常管理,是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工作。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及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登记的事项包括: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知情人
    士的书面保密承诺,以及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青岛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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