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事宜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
(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
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20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6,390,461 股。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手续。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