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义务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
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额坏账准备;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
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
(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持续督导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
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
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
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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