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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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
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并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分)子公司应建立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的管理和报告制度,明
确责任,落实到人。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
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证券
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
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
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
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
送上海证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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