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合称“专业理财机构”)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
何理财活动。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理财所用资金必须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
施。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
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
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
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分析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方案。
(四)办理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包括协助签署协议等文件、办理开
设和管理委托理财相关账户、资金调入调出、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等有关事宜。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建立委托理财的管理台账,持续跟踪理财产品的
安全状况等,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
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跟踪到期理财本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七)负责配合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进行理财时,应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机制,财务部应当每月结束后 10 日
内,向公司财务负责人、证券部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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