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
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
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
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准确、完整。
二、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
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第 3 项至第 5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
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6.1.2 条和第 6.1.3 条的规定。交
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6.1.2 条和第 6.1.3 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注意统计累积额,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四)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五)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十六)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七)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八)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九)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九条之(二)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八)《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五)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八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书面、口头、会议、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秘办报告
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
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秘办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
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秘办报告重大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向报告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相关资料报
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秘办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制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项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秘办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
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部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的,应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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