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为股份: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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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或者资管
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者控股等并表范围内子
公司,下同)的证券投资,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证券投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以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义设
立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者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
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决策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
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
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
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还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第四章 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机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在分析和论证证券投资事项
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制定证券投资计划、方案和策略。
  (三)持续跟踪证券投资项目实施进展。证券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应持续跟
踪和分析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密切关注交易对方
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者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
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四)根据证券投资风险监控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相应改正、风险控制
措施。
  (五)授权财务部、证券事务办公室、法务部办理具体证券投资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及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
理,包括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年审、注销等。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从事证券投
资业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
议。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进行拟定、审查,防范证券投资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对证
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
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
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并严格按照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操
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
证券投资标的。
  第十九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者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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