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 《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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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
置机制,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
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
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
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公司本部
是指公司和总部各部室、业务中心,所属公司是指公司下属
所有全资、控股公司、分公司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
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室、业务中
心、生产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
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
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
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协助舆情工作组
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
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定
期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室、业务中心、生产单位进行舆情风
险排查指导,收集潜在舆情风险信息并进行整理分析。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业务中心、生产单位作为舆
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通报日
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
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
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
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四)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职能部室、业务中心、生产单位负责人为
舆情信息上报的责任人,并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联络人,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
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
敏感度,建立舆情监测的快速预警机制,在舆情萌芽阶段及
时察觉,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
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
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
始至终保持与相关主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公众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
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塑造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室、业务中心、生产单位在知悉
资本市场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
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
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及时推进调查核实并作出应急反应;
若发现相关舆情信息涉及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时,应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事务部)和相关部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因虚假信息、误
导性信息等造成舆情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
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
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
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
估,制定恢复管理计划并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
危机处理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
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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