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
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交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经营运营中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关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
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
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
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
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
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上市规则》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福建省
证监局、上交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
《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
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上交所的要求,在第一时
间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上交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上交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
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
午 9 点之前向上交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
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
即向上交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
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
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
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
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
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
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
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
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
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企管部等其
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
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
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
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
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
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交
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
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
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
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
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
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
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
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
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