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还包括各公司下属各
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
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按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法
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
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
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
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
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
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部。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
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部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
管。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日期
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
限及程序提出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分工;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
自的分工内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提交董事审阅、董事会
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及其他对外发布文件的编制、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在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相关知情人员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下属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
人编制临时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
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
函件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
并按下列规定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
全文。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
载。
(三) 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网站
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时间。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
(六) 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四)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六)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
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
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
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承担
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