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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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保税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石化交易大厦 2718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5 年 8 月 5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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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金港路石化交易大厦 2718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季忠明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1 名,所持股份数为 432,517,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6.038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90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5,180,8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431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
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89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497,698,6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1.469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890 人(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65,180,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5.4310%。
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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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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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