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映翰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映翰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映翰通网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关
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交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
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
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未
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
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十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
说明会的,可不受十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
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 要
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
处理上证 e 互动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
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
展示。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 e 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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