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翰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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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文档信息
文档名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文档编号:
制定日期:   2025-8
发布日期:   2025-8
版本:     V2.0
作者:     董事会
                     版本修订历史
版本号     版本修订日期               作者    备注
V1.0    2019 年 3 月           董事会
V2.0    2025 年 8 月           董事会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
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从事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承诺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
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
现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将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
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否则将视情节轻
重,依法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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